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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詹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21时许,龙岗公安分局布吉派出所民警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新村*区**栋楼下抓获一名长期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犯罪嫌疑人詹某乙(另案处理)。经对詹某乙的手机微信记录进行调查,发现其长期在布吉新村收受参赌人员“旧**沉(*阿姨)”、“方 *”、“gao****”、“心**”、“邹某某”、“Qing****” 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114252元。詹某乙收到以上投注后,再向其上家投注,并获得返水,从中获利。经调查,其中一个上家为许某某(女,36岁,深圳人,已行政处罚),许某某的上家为被告人詹某甲。 2019年12月21日晚19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教育新村***栋***房抓获詹某甲。经对詹某甲的手机微信记录进行调查,发现其长期在布吉街道收受参赌人员许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80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扣押、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收受他人六合彩进行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20年317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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