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詹某甲,曾用名詹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詹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其二轮摩托车从桃江县武潭镇电站护坝往桃江县武潭镇镇上方向行驶,途径武潭镇镇上十字街路段时撞到莫某某的摩托车,致使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詹某甲报警,桃江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其有危险驾驶嫌疑遂传唤其到案。民警组织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护士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詹某甲血液检测酒精浓度为1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莫某某、詹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林天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5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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