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5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罐头厂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詹某甲醉酒后驾驶辽****号黑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植物园附近时,为逃避查处,掉头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路与联盟路交叉路口右转后停车,后被站前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安某某、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镁山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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