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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5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罐头厂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詹某甲醉酒后驾驶辽****号黑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植物园附近时,为逃避查处,掉头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路与联盟路交叉路口右转后停车,后被站前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安某某、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镁山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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