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巷**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巷**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李某某(另案处理)指使纪某某等人注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24家空壳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陆续通过纪某某、石某某等人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领取空白发票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空白发票、公司公章、税控盘等物品提供给被告人詹某甲,由詹某甲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3月11日,经詹某甲指使被告人詹某乙参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其间,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分别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多个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稽查局统计,截止2019年3月27日17时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26份,金额260369046.70元,税额7811069.47元,价税合计268180116.17元。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27日17时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8份,金额23006489.19元,税额690194.65元,价税合计2369668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提请批准延长侦查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照片、收款收据、蚌埠市税务局稽查局涉税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函、税务登记表、扣押清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照片、*****有限公司章程照片、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照片、专用章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蚌埠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询表、微信转账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证、安徽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款收据、空白页、回单详情、营业执照、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询问******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发票案虚开发票数额的复函;
2.证人詹某丙、邓某甲、张某甲、邓某乙、石某某、纪某某、何某甲、金某某、齐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单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乙、苗某某、顾某某、郑某某、朱某某、陈某甲、薛某某、柏某某、陈某乙、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为其他个人或企业虚开发票,违反了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詹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乙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据1页。
3.被告人詹某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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