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80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镇**村**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詹某甲伙同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在本市天桥区**苑**号楼**单元**房间内虚开发票。被告人詹某甲负责联系空白发票、发票买家等,被告人詹某乙负责到历下区**大厅等处接收空白发票、接收发送发票打印信息等,被告人詹某丙负责打印发票信息等。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詹某甲等人为山东**有限公司(住所:本市市中区**路**号**苑**座**室)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3份,虚开金额共计115075403.4元,税额共计18287845.05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90份,虚开金额共计218183629.19元。被告人詹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0份,虚开金额共计29368202.3元,税额共计4612444.85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25份,虚开金额共计97837289.21元。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詹某甲等人虚开发票,仍然帮助被告人詹某甲等人领取空白发票并收取费用。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虚开金额共计3948123.63元,税额共计631699.85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虚开金额共计1805529.97元。
2019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大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人员在本市**路**附近将被告人詹某甲抓获;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苑**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税控盘等)、书证(发票等)、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张某某供述)、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公刑变诉〔2020〕3号
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案,本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31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315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8年4月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詹某甲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在本市天桥区**苑**号楼**单元**房间等地,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联系买家、出售发票。被告人詹某甲负责联系空白发票、发票买家等,被告人詹某乙负责到历下区**大厅等处接收空白发票、接收发送发票打印信息等,被告人詹某丙负责打印发票信息等。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詹某甲等人向“经典”、“邮信”(均为化名)等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詹某甲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742份,票面额共计72696336.3元;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253份,票面额共计22219594元。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1份,票面额共计49626923.93元,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194份,票面额共计17052186元。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詹某甲等人非法出售发票,仍然帮助被告人詹某甲等人领取空白发票并收取费用。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额共计630800元。
2019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大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人员在本市**路**附近将被告人詹某甲抓获;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苑**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税控盘等)、书证(发票等)、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张某某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均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均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315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婷婷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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