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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詹某乙等三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0年10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3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博白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6年5月被博白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抢夺、吸毒于2015年6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詹某甲通过微信约定向购毒人员雍某某贩卖冰毒,并向雍某某收取订金1000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詹某甲安排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二人携带冰毒2包乘坐嘀嗒顺风车从广西博白县沙陂镇到珠海进行交易。当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按照被告人詹某甲的指引到达约定交易地点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街**休闲餐厅内与雍某某进行交易。雍某某收到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交付的冰毒1小包(经称重净重0.40克)及冰毒1大包(经称重净重45.73克)并向被告人詹某丙支付了部分毒资4000元,双方继续进行交易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2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詹某丙身上查获海洛因0.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雍某某、林某某、邱某某、胡某某、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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