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21号
1.被告人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号。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嫌疑,于2019年5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7日。
2.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号。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嫌疑,于2019年5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7日。
3.被告人詹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嫌疑,于2019年5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7日。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林某某、詹某乙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詹某甲、林某某、詹某乙合伙租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巷**号**房为窝点,并购买了电脑、打印机、空白发票、开票软件等作案工具,通过手机短信和微信、QQ等网络工具对外发布出售发票信息,后在上述窝点内非法制造虚假发票并对外出售牟利。其中,被告人詹某甲负责购买、设计制造假发票的开票软件、“电子狗”和虚假发票查验平台,并伙同被告人林某某一起负责对外联系客户和非法制造发票等工作,被告人詹某乙负责对外联系客户和放置空白发票纸、打扫卫生等工作。
经查,被告人詹某甲联系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多份假发票给喻某某,假发票价税额共计人民币约700万元;联系并非法制造的126份假发票给王某甲,假发票价税额共计人民币约127.9万元;联系并非法制造的10份假发票给谢某某,假发票价税额共计人民币约2.4万元;帮助被告人詹某乙联系到的客户非法制作了100份假电子发票,假发票价税额共计人民币约30万元;帮助被告人詹某乙联系到的客户制作了44份假纸质发票,假发票价税额共计人民币约173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联系并出售非法制造的2份假发票给在珠海市香洲区的魏某某,假发票价税额共计人民币11万元;联系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多份假发票给李某甲,假发票价税额共计人民币约1164万元;联系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多份假发票给李某乙,假发票价税额共计人民币约70万元;帮助被告人詹某乙联系到的客户制作了1份假发票给王某乙,假发票价税额共计人民币约1.28万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詹某甲、林某某、詹某乙被抓获,涉案电脑、打印机、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甲、林某某、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等的证言;3.书证;4.物证;5.辨认、搜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林某某、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林某某、詹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林某某、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林某某、詹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27卷、人员基本信息1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涉案物品一批(详见案卷内的扣押清单和提请判决清单)现扣押于侦查机关,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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