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詹某某在经营遂昌**经营部期间,明知该经营部持有的《浙江省陆某某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限定的采购野生动物商家中没有黄某甲(已被判处刑罚)且黄某甲没有经营野生动物的资质,仍多次向黄某甲采购野生动物,其中棘胸蛙260余某甲、乌梢蛇等蛇类20余某乙等,累计交易金额7046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詹某某在获得前述野生动物后均在其经营部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480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詹某某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从詹某某处暂扣770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浙江省陆某某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黄某乙、王某甲、陈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詹某某辨认笔录,遂公(网安)勘[2019]176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搜查扣押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野生动物,非法经营数额达75267元,其中违法所得48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检察官助理:王志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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