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44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乡**村**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1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起,被告人詹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荔湾区站西路金都服装批发城、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金美外贸服装城等地,通过朋友介绍或以亲临各间商铺、咨询的方式招揽客户非法进行美元外币兑换业务。收到美元后,被告人詹某某转手卖给荔湾区站西路磐宝国际商贸城附近收取美元的兰州人和新疆人,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经鉴定,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詹某某与姚某歌、张某昆、孔某兰及胡某莲、胡某英等人非法进行外汇兑换交易金额折合人民币40200760.4元,非法牟利人民币7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账户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姚某歌、张某昆、孔某兰、林某花、同案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淡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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