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被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晚,被告人詹某某受雇于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闽******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至连城县揭乐乡装载烟丝,并按谢某某的要求运至连城工园旁的加油站附近停放。次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按照谢某某的安排,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部门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闽******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将烟丝运往漳州市云霄县,后途经厦蓉高速蛟洋收费站时被查获。经称重,被查获的烟丝总重4602.94公斤;经鉴定,被查获的烟丝价值人民币2270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烟丝;2.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书、上杭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核价表;4.上杭县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称重过磅清单,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部门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帆

               检察官助理:邓梦玲

2021年1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烟草专卖局烟叶仓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