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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洪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晚上,被告人詹某某和余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一起在葛树坪村4组詹某某家附近的山上,以猎狗围猎捕杀方式,捕杀两只野生螺蛳猫。

被告人詹某某从其父亲处继承两支火药枪,后遇到政府收缴枪支时詹某某将有持枪证的一支火药枪上缴,另外一支没有持枪证的火药枪放其家中,之后公安机关在詹某某家中将该支火药枪查获。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在送检状态下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磊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居住于洪雅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56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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