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巷**号的住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开票软件、空白发票、假印章等工具,按照客户需求使用该非法开票软件打印相应内容至其非法购买的空白发票上加盖假印章,再出售给客户牟利。
2020年1月9日,詹某某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各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929份(经鉴定,其中2763份为假发票,票面价税金额合计14994171.84元)及作案用打印机、电脑主机、公章、U盘1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打印机、笔记本、电脑主机、手机、公章、U盘、涉案发票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4.发票真伪鉴定意见;
5.执法、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作案用打印机、电脑主机、公章、涉案电话、U盘、涉案假发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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