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路**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起,被告人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他人处购买空白发票、刻章机、信息群发器、手机等工具,通过手机、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联系客户,在**镇**路**号**房的住所内利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在空白发票上印制发票金额等内容,然后以每份30元或票面金额约为0.8%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牟利。2020年5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詹某某上述住所内查获并扣押作案手机、假冒印章、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并扣押了已完成开具的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空白普通发票等共计1635份。经鉴定,被查获的发票中有1612份是假发票。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某曾向微信昵称为“郑建国1.5%”等10名微信用户出售其非法制造的虚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伪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 刘瑶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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