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自2016年9月份以来,从一朱姓男子处购进假的茅台白酒、五粮液白酒、洋河系列白酒,并注册了“昌顺酒业(茅五剑官网)”、昌晟酒业两个微店号,通过网上向陈某某(已判决)销售假的茅台白酒、五粮液白酒、洋河系列的白酒,销售额共计61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森
检察官助理:苏淦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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