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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刑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4日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吴某甲(另案处理)到被告人詹某某在景德镇市广场北路经营的“**烟酒店”(即“珠山区**烟酒店”)推销自称“高仿”的“十五年四特酒”。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每箱700元至800元的价格从吴某甲处购入700余箱伪劣“十五年四特酒”,共计57万余元。被告人詹某某将购进的伪劣“十五年四特酒”放至其店内分别以每箱1100元至3050元的价格销售给“**烟酒店”老板占某某、“**烟酒店”老板吴某乙、“**烟酒店”老板沈某某等人,非法牟利20余万元。2018 年11 月8 日,景德镇市公安局民警在“**烟酒店”将被告人詹某某抓获。被告人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40多箱未销售的伪劣“十五年四特酒”运至垃圾处理站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涉案财务清单、营业执照、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账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收据、商标证明、鉴定证明书、价格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丙、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查获视频、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销售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7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有胜

检察官助理:黄新明

                    2019年8月13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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