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下**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自2019年10月起,在本市海珠区土华华泰西街五巷**号一楼**超市,通过微信接受zhu**、胡*、红**等33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收受赌资共39031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上述地址接受他人现场投注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本案扣押苹果8plus白色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