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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自2019年10月起,在本市海珠区土华华泰西街五巷**号一楼**超市,通过微信接受zhu**、胡*、红**等33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收受赌资共39031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上述地址接受他人现场投注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本案扣押苹果8plus白色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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