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以赌客身份参与“北京赛车PK拾”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该平台以玩家使用自己微信账号注册登录,下注押车道上的车号码进行赌博,庄家即平台,庄家通过后台识别玩家下注车道号码,每注“两分”即2元钱,每期最高限额为300元至500元不等,赔率比为1:9.7,即玩家押准赢得后庄家赔9.7元的倍数,每期开奖十分钟,中奖比例为十分之一,被告人詹某某参与赌博先后获利28万余元,其在熟悉平台深入了解玩法之后,又以中间人的身份向玩家群里拉人充当“拉手”按万分之十从中抽取佣金,定期从平台获取周福利,先后获利1.5万元。詹某某作案过程中使用自己及林某某、许某某两人支付宝账号结算赌资进行网络赌博,破案后,被告人詹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向镇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2019年11月19日向镇原县公安局从詹某某处上缴非法获利30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等书证;
2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明细;
3证人林某某、许某某、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参与赌博活动,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文娟
检察官助理:徐红梅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址,电话:1304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共二千八百七十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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