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詹某某在镇雄县**镇**村**三岔路以3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马儿可疑物给申某某,刚交易完毕,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一小包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马儿疑似物。经称量,詹某某贩卖的毒品马儿疑似物净重6.77克。经鉴定,毒品马儿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上两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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