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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詹某某(绰号**),男,1991年***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长汀县**镇**路*号**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路*号**东站*幢*梯***室)。2016年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5日因吸毒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3月27日因吸毒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4月1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和6月1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詹某某通过网络或私人诊所购得含有曲马多或可待因成份的“复方曲马多片”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口服溶液)等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类药品后,在长汀城区*****内或网吧楼下等地,将上述精神管制类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吴某某、吴某甲、曾某、谢某某、胡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90元。具体是:

1、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将4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倒入矿泉水瓶后,在长汀县*****贩卖给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3次以指使刘某某帮忙做事或交换少量游戏币的方式,在长汀县*****送给刘某某“复方曲马多片”9粒(其中:7月份 2次各送2粒;11月份 1次送5粒)。

2、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3次以送或贩卖的方式,在长汀县*****将十几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吴某某吸食,从中非法获利50元。其中:3月份1次送几包,4月份以50元贩卖10包,7月份1次送4包)。

3、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4次在长汀县*****将8粒“复方曲马多片”贩卖给吴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元。

4、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22日间,被告人詹某某本人或指使他人先后6次在长汀县*****将25粒“复方曲马多片”贩卖给曾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0元。其中:2019年10月中旬以50元的价格贩卖5粒,10月底以50元的价格贩卖6粒,11月初以40元的价格贩卖4粒,11月7日指使刘某某送了2粒,11月13日以50元的价格贩卖6粒,11月22日赊了2粒。

5、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詹某某在长汀县*****楼下将12粒“复方曲马多片”贩卖给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元。

6、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詹某某先后2次在长汀县*****楼下将9粒“复方曲马多片”贩卖给胡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元。

2019年11月23日凌晨0时许,长汀县公安局城关城关派出所民警在长汀县*****抓获被告人詹某某,并在其家中查获“复方曲马多片”5板(共计60粒)及“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2包。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复方曲马多”药丸检出曲马多成分;“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麻黄碱、海洛因、可待因、曲马多成分。到案后,被告人詹某某陆续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吴某甲、曾某、谢某某、胡某、刘某甲、赖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称重笔录、称重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含可待因、曲马多成分的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为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锋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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