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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353号 

  被告人詹某某,绰号“珠珠”,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参与雷某某等人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组织的诈骗团伙,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成员通过冒充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客服人员、公安机关民警等身份,虚构被害人涉嫌洗钱犯罪等事实,要求被害人向指定的账户转账等手段,对中国境内的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被告人詹某某在该窝点内担任一线话务员。2017年3月7日,该团伙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8700元。

2.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詹某某转至曹某某、曾某某等人在金边市组织的诈骗团伙,继续采取上述类似手段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詹某某在该窝点内担任一线话务员。2017年6月5日,该团伙骗取被害人陈某某71112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及同案犯罗某某、翁某某、林某某、冯某某、曾某某、谢某某、涂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结伙利用电信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东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900****、1571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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