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284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詹某某在担任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经理期间,获知被害人刘某某想进驻其公司管理的广州市**经济适用房小区承接装修工程。于是被告人便谎称有人想进小区承接装修业务、其可以帮助被害人不让其他人入场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向其支付现金人民币5880元作为“好处费”。同年2月22日,被告人又向被害人谎称装修入场费需30000元,向被害人借款5000元,承诺在上述30000元的装修入场费中进行抵扣,骗取被害人向其转账5000元。同年3月10日被告人詹某某离职上述公司。同年3月28日,被告人在隐瞒其已离职的情况下,继续以“装修入场费”为名,再次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收取上述款项后,通过变更手机号码、停止使用微信等方式逃匿,并将上述合计1888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詹某某获知被害人杜某某想找人装修自己位于广州市警备区经济适用房小区的房子,便隐瞒自己已从原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离职、该公司已撤场的事实,以“给领导打点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000元。同年4月11日,被告人又以“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杜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0元。被告人收取上述款项后,同样通过变更手机号码、停止使用微信等方式逃匿,并将上述合计11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等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哲雯
检察官助理:苏 章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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