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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虚开发票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詹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楼**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24日,詹某乙(已判决)利用在互联网上购买的刘某甲身份证,注册了河源****贸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公司成立后,詹某乙先后四次委托广东**会计师事务所龙川营业部、龙川县**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河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10份。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詹某乙伙同被告人詹某为牟取开票金额百分之一的提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开票单位为河源****贸易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广州****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0份,价税总计人民币19272544.35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9万元

二、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詹某利用QQ(号码61115****)指使QQ昵称为“6688顺”(号码309582****)的人,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开票公司为海南****有限公司,受票公司为海南***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张,价税总计1110000元。

三、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詹某利用微信(昵称:海纳百川,微信号为zhang1365086****)向微信昵称为“斌哥”(微信号:v1767739****)的人购买了海南*****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发票,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开票公司为海南沁立纺建材有限公司,受票公司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总计500000元。

被告人詹某于2019年6月2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9张;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冻结账号凭证、营业执照、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詹某乙、黄某某、梁某某、邓某某、唐某某、肖某某、郑某某、魏某某、吴某甲、吴某丙、刘某乙、曾某某、夏某某、黄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发开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枫

检察官助理:黄鹏

2020年11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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