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乡**村**号。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詹某某加入“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传销组织,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州市武某某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不生产、销售产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缴纳49300元购买21份份额成为三星级别才能加入,并按照一星(虚设)、二星(虚设)、三星(380、152)、四星(456、114、76)、五星(514、500、500)、大五星的顺序组成层级。该组织将参加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份额作为计酬和提升层级的依据,并将新参加者所缴纳的费用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比例的标准分发给相关传销人员。该组织以邀请亲友等做互帮互助小额理财为由,以“一对一”的形式分五班轮番讲课,并以串门走访的形式将亲友带到传销人员的出租房内面对面进行“资本运作”宣传,引诱听课者参加传销组织,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被告人詹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担任“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传销组织常州地区的福建籍传销参加者的组织领导者,负责管理大四星和五星、给五星和新成员上课、组织五星升星会、管理自己发展的条线等,在此期间 “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传销组织的参加者达4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詹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琪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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