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中专文化,无业,现住**省**市***镇**路**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13日被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成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肄业,农民,现住**省**市**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3日被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丽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大专文化,无业,现住**省**市**区**街道***大道*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3日被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文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3日被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省**市**县**镇社区居委会**自然村门牌**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3日被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大专文化,农民,现住**省*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3日被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方**、龚**、肖*、杨*、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份以来,被告人詹**伙同曹*、高**、徐**、胡**(均已起诉)、高**(在逃)等人在****市成立****商贸有限公司,利用软件公司定制虚假的股票期权平台(**期权、**期权、****等),通过陈**、赵*(已起诉)的****网络有限等代理公司,招聘组织业务员,诱骗受害人在平台充值购买虚假期权产品的方法实施诈骗。
陈**、赵*在**市**区租用写字楼,以科技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安排公司员工冒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话术以投资个股期权的名义、PS盈利图等方法招揽目标客户,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后在平台充值投资。该公司由陈**和赵*成立,由胡**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以及受害人的进一步诱骗工作;公司内分为三个组,组长肖**、张*、刘*(已起诉),组员方**、肖*、杨*、吴**等人为业务员。三个组长具体负责业务的开展、配合业务员诱骗客户充值以及小组成员的管理,组内成员主要负责打电话招揽和引诱受害人并指导客户下载软件和充值。徐**、高**、曹*、詹**、高**为售卖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胡**负责平台公司管理;曹*、詹**等人操作后台数据,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平台权利金报价、高杠杆、强制平仓等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亏损的钱财,以此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经查:
1、20**年**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杨*,伙同组长肖**,总监胡**骗取受害人黎*24000元;
2、20**年**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方**,伙同组长徐**,总监胡**骗取受害人李**25900.16元。
3、20**年**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肖*,伙同组长张*,总监胡**骗取受害人王**6006.04元。
4、20**年**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肖*,伙同组长张*,总监胡**骗取受害人刘**17174元;
5、20**年**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龚**,伙同组长刘*,总监胡**骗取受害人应**20720元;
6、20**年**月**、**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龚**,伙同组长刘*,总监胡**骗取受害人李**13770元:
7、20**年**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龚**,伙同组长刘*,总监胡**骗取受害人陈**90000元;
8、20**年**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吴**伙同组长徐**,总监胡**骗取受害人吴*10000元;
9、20**年**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吴**伙同组长刘*,总监胡**骗取受害人严**19900元;
10、20**年**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吴**,伙同组长刘**总监胡**骗取受害人连**19183.2元。
综上,被告人詹**非法经营数额为39341538.14元;被告人龚**诈骗数额124490元;被告人吴**诈骗数额49083.2元;被告人方**诈骗数额25900.16元:被告人杨*诈骗数额24000元;被告人肖*诈骗数额231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方**、龚**、肖*、杨*、吴**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方**、龚**、肖*、杨*、吴**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违反国家规定,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利用软件公司制定的虚假股票期权平台,并通过招聘组织业务人员,诱惑受害人在平台充值购买虚假期权产品,经营数额39341538.1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方**、杨*、肖*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方**、龚**、肖*、杨*、吴**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积极退赃,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吉跃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詹**、方**、龚**、肖*、杨*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被告人吴**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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