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2年7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害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六次到晋江市**街道**路**号**楼楼顶,盗走被害人赖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五套女性内衣裤、一件粉色睡裙(均无法估价)。案发后,上述衣裙已被追回。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北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赔偿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内衣裤、睡裙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享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90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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