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2********,汉族,初中肄业,原系鄂州市**店营业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住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至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詹某某利用在本市鄂城区**路**店上班的便利,从该店仓库多次窃取塑料制品若干,先后出售给汪某甲、任某某、刘某甲,詹获赃款共计人民币2.4835万元。其中,詹某某出售给汪某甲的部分塑料制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认定,上述被查获的塑料制品价值人民币1.3403万元。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詹某某家属向被害人盛某某退款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甲、任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讯问被告人詹某某、询问证人汪某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