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73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区**巷**号,住广东省**市**区****大道**号。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詹某某与已决犯黄某圳、詹某典(均已被判刑)纠集在一起,采用遥控钥匙打开服装店前门的方式进入位于本市**区***市场的***时装店,进入店内挑选羽绒服后打包运出。被告人詹某某负责将偷出来衣服搬至詹某典接应的车上,詹某典将衣服运走并负责销赃。 2014年10月25日、27日、11月1日、3日、5日、10日,被告人詹某某伙同黄某圳、詹某典趁服装店的工作人员下班后,采取上述方式对该店先后实施了六次盗窃,共偷走店内38包衣服,共计39款1912件(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32450元)。
2019年8月3日,公安人员在**市**区*****店门口将被告人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詹某某的身份人口信息、人员指纹卡、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服装店被盗衣物统计明细、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涉案手机号码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典、黄某圳、余某枫等七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人代表何某凝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证人詹某典、黄某圳、高某锋、林某生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2张(附截图),证人黄某圳与詹某典的短信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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