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5日被四川省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曾佑均、被害人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詹某某使用一把黑色手柄螺丝刀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龙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家中的TCL液晶电视机1台、巨科牌影碟机1台、电磁炉3台、电水壶2个、金龙鱼牌大豆油5升、多力牌玉米油2升、江津牌白酒2.25升、百年好合牌酒490毫升、豆子50斤、猪油5斤、毛毯1张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243元。
2019年12月12日13时左右,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詹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还全部涉案赃物,另赔偿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2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秦竟超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电话1592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九十四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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