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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织金县**镇**村**组。前科情况: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进入织金县双堰街道沿河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张某某家中存放的内衣裤若干,詹某某盗窃得手后被张某某当场发现,其在逃跑到三块碑(小地名)处被张某某控制并移交给公安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织金县公安局扣押的被盗内衣裤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书证:织金县公安局受案、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等;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身份核实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詹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治国

                              检察官助理 叶  熙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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