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安市**乡**村**路**号,住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福安市**街道八一市场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胖大姐”服装店内,盗走店内售卖的呢大衣一件,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呢大衣价值为849.6元。
2.同日14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福安市**街道京都市场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A.S爱尚女装”服装店内,盗走店内售卖的外套一件,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外套价值为265元。
3.同日15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福安市**街道街**路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2+生活馆”店内,盗走店内售卖的围巾一条,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围巾价值为8.5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被抓获,被盗衣物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已发还的涉案呢大衣、外套、围巾等;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黄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福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叶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丙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安价认定[2019]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温天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54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路**号,电话1825938****。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169页,检察材料壹册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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