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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詹某某,绰号“马虾”,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区**矿**村**栋***,现住安徽省淮北市**区**路**院内其姐夫杜某某家。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由淮北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负责执行。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花园派出所负责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28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月13日11时许,在灵璧县冯庙镇冯庙街老地方鞋店南侧,扒窃了被害人孙某某外套右侧口袋内的一部VIVO X27手机。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 X27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90元。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购买手机收据、詹某某退赃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VIVO X27手机壹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8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明良

检察官助理 徐  锐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在安徽省淮北市**区**路*院内其姐夫杜某某家被监视居住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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