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6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村**号。曾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月13日、2015年3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与朋友被害人刘某乙交往过程中,知晓刘某乙财物存放位置,心生贪念,欲将财物据为己有。2020年6月8日,詹某某来到刘某乙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栋**室住处,趁刘某乙外出之际,将其放在卧室大衣柜袋子内的一个重39.8克千足金黄金手镯(鉴定价值人民币15721元)、一个千足金黄金手镯和一个儿童黄金长命锁共计重9.7克(鉴定价值人民币3832元)、以及现金人民币4600元盗走,后将盗窃所得黄金首饰以人民币18330元价格销赃至合肥市庐阳区**附近一黄金回收店内。
被害人刘某乙发现被盗后,于2020年7月8日报案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2020年8月8日被告人詹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案发后,詹某某赔偿刘某乙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余某某证言;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赃款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1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谅解书1份、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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