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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广场**酒店斜对面的**便利店门口,盗窃了事主张某某放在门口的车牌号为粤KS8****女装摩托车,后把该摩托车运回广西玉林市。经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0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小明

检察官助理:范月媚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全案材料两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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