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4241988********,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乡**村**。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相关权利,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詹某某多次到本市凤岗镇盗窃,具体作案经过如下:
(一)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窜到本市凤岗镇塘沥村世纪时尚豪园小区,伺机盗窃财物。在6栋一单元301房门口地毯下找到被害人梁某某放置的房门钥匙,入内将房内已装修好的电线(自报价330元)扯下,装入水泥袋装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再次窜到本市凤岗镇塘沥村世纪时尚豪园小区,在7栋一单元204房门口地毯下找到被害人赵某某放置的房门钥匙,入内将用于装修的电线(自报价500元)用水泥袋装好,然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又一次窜到本市凤岗镇塘沥村世纪时尚豪园小区,在1栋1101房旁边安全出口门框上找到被害人柯某某放置的房门钥匙,入内将已装修好的电线(经鉴定价值329.54元)用米装好,然后逃离现场。詹某某逃至该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时被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赵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物证被盗电线,户籍材料等书证,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以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