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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滥伐林木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路西**沟北侧自有杨树50棵予以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林种属农田防护林(乔木人工林),树种为速生杨和新疆杨,其中速生杨49株,新疆杨1株。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合计10.7414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50株,总立木蓄积量为10.7414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会玲

 

2020年6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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