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8日16时某某,被害人詹某乙在普宁市**街道**村**街**号被告人詹某甲的家门口,因向詹某甲索要之前詹某甲帮詹某乙的胞兄詹炎辉卖生猪的过磅单某某发生纠纷,后詹某甲使用拳头将詹某乙殴打致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乙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詹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詹某甲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展安
附:1.刑事侦查卷宗2册;
2.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