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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吴境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詹某某伙同罗某某、陈某甲、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红安县杏花大道红四方酒店内和红安县城关镇安和家园陈某甲的住宅内开设赌场,组织陈某乙、陈某丙、某某某等人以“炸金花”的形式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运营期间,被告人詹某某为赌场运营提供资金并为赌场记账,赌场以每两个半小时为“一课”,每课抽取六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红利,赌场开设期间非法获利数十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陈某甲、卢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叶某某、陈某丙、陈某乙、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莉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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