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路附近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吸毒人员杨某让被告人詹某某帮其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詹某某便找到"无名"购买了 200 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然后詹某某和杨某一起在詹某某租住的房子内将以上毒品吸食完。
2、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吸毒人员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詹某某,二人约好由杨某带上毒品麻古和冰毒一起到詹某某租住的房子内吸食,当天上午11点许,杨某带着麻古和冰毒以及自制的吸毒工具壶子和吸管、锡箔纸等来到詹某某住所,詹某某和杨某两人釆用烫吸的方式把杨某带来的两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吸完。
3、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4时许,吸毒人员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詹某某,二人约好由杨某带上毒品麻古和冰毒一起到詹某某租住的房子内吸食,一小时后,杨某带着麻古和冰毒来到詹某某住所,詹某某和杨某两人利用詹某某原有的吸毒工具,釆用烫吸的方式把杨某带来的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吸完。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詹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甘桂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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