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路**号,2003年12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玉山镇庆元村往敷锡村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镇**村**村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苏某某,造成詹某某、苏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发现詹某某有酒驾嫌疑,后在民警的监督下,建瓯市玉山卫生院医务人员提取了詹某某的血样。2019年7月17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6.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詹某某一次性赔偿苏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整,苏某某表示谅解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归案说明、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