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曲阳县**乡**村村委会承包了村西68.8亩土地,其中包括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家的部分土地,詹某某的丈夫门某某与村委会签署了土地流转协议书。后**村委会又将村西的68.8亩土地流转给**公司,**公司将承包的土地用护栏网圈住。2020年8月9日,詹某某对**公司承包地上的护栏网进行毁坏,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护栏网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69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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