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86********,汉族,高中,**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住扎赉诺尔区同心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8月20日经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白色福田皮卡车在被告人詹某某的**店清洗,因二人之前存在矛盾,詹某某趁董某某不在场,将食盐混入机油中并加到董某某车辆发动机机箱内,导致发动机异响、损坏。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发动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壹拾叁元整(142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含有食盐混合物发动机油2瓶;
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关于被损毁发动机修复价格认定结论,和解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车辆行驶沿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江涛
检察官助理 阿茹娜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散页3张
3.含有食盐混合物发动机油2瓶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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