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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故意杀人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詹某某,曾用名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3月25日被刑拘留,2020年4月30日,院批准,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腊月,被告人詹某某得知其妻彭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3月19日,詹某某邀约卢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等人到赵某某家,双方协商后,赵某某答应第二天带詹某某到彭某某租房子的地方找彭某某。3月20日,詹某某邀约卢某某等人与赵某某、周某某一道前往黔西县城关镇龙井路彭某某租房子的地方,未找到彭某某。詹某某、赵某某等人去黔西县城关水西古城****餐馆吃饭。期间,詹某某向赵某某索要财物,胁迫赵某某与其达成协议,由赵某某支付詹某某101800元,詹某某当场收取赵某某现金800元,并让赵某某免除其之前向赵某某借款1000元的债务,剩余部分分期支付。当日晚上,詹某某要求将协议改写为欠条。次日,詹某某又要求将欠条改为借条。 

2020年3月23日,赵某某向杜鹃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当日以赵某某被敲诈勒索刑事立案。詹某某得知赵某某报案,便联系赵某某申请公安机关撤案。3月24日,二人准备去杜鹃派出所申请撤案,因詹某某认为赵某某已不值得信任,便将一瓶脉动瓶装的汽油及打火机带在身上。当日13时许,赵某某驾驶贵F2****轿车搭载詹某某至清毕路老交警队门口途中,因赵某某想去黔西县城关镇阳光城接其侄儿赵某甲作见证人,詹某某认为赵某某不去撤案,便将汽油从赵某某的头部淋下,随即点燃。赵某某因身体着火致车辆失控冲进孙家坝加油站内,詹某某趁机跳车逃跑,车辆冲进孙家坝加油站后,撞倒该加油站内的一台柴油加油机,后赵某某从车内翻窗逃生。加油站工作人员见状及时将赵某某身上及着火车辆的火扑灭。赵某某头面部、背部、双手等处被烧伤。案发时,案发路段清毕路车辆、行人来来往往,周边都是居民楼及商铺。经贵州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赵某某全身多处烧伤遗留面部瘢痕及色素改变、右耳廓大部分缺失、左手功能障碍等属重伤二级。赵某某被损毁车辆损失共计17000元,加油站损失价值共计15807元。

2020年3月24日14时许,詹某某到黔西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毕节市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相关财物损失发票、协议证明、借条、欠条等;2.证人冯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5259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通话录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17张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采取放火手段杀害他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一人重伤,车辆及加油站财物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101800元,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放火罪、敲诈勒索罪对其数罪并罚。詹某某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因意以外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维

                            

                              2020年11月27

                                 

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3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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