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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号,现住福建省晋安区新店镇**小区****单元。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福建省泰宁县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03月被福州市公安局瀛洲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02月被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日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晚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詹某某驾驶闽AT****出租车途经福州市台江区鳌兴路与鳌景路交叉路口停让行人时,证人陶某某、被害人陈某某误以为是他们叫来的网约车,遂打开车门欲上车,发现上错车后离开时没关车门,被告人詹某某与证人陶某某、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冲突中被告人詹某某挥拳击打被害人陈某某的胸部及证人陶某某头部,多次将二人打到在地。被害人陈某某倒地时右脚腓骨受伤。经诊断,被害人陈某某左侧第6前肋骨不全性骨折、右侧腓骨下段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20】364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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