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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671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自然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8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徐某乙与被告人詹某甲宾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2019)浙07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由詹某甲返还徐某乙8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后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詹某甲名下浙G06****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要求其7日内将该奥迪车交付法院,但詹某甲一直未交付且相关人员也未到法院说明情况,且詹某甲从2019年4月开始重新经营宾馆,但每月所得收入也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

2020年6月22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将詹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詹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后詹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徐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徐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移送案件材料、归案经过、调查取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劣迹材料等;

2.证人汤某甲、汤某乙、杜某某、詹某乙、虞某某、钱某某、詹某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晨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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