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78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詹某某支付黄某某欠款737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詹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被告人詹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存入86586.7元,此后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未优先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9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本案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案件基本信息、执行材料、民事调解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结案通知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坤
检察官助理:高斌斌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