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273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9199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10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3日、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有感情纠葛,张某某称在2018年2月份与詹某某分手。后张某某独自租住在本市常平镇木伦村委会曼克顿公寓B座1220室。2018年4月24日凌晨,张某某与朋友周某某喝酒后去该1220室休息,张某某在二楼床上休息,周某某在一楼沙发上休息。当天5时许,詹某某与大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张某某的住宅,敲不开门,遂用脚踹开房门。詹某某等二人非法侵入张某某的住宅后,殴打并控制住周某某,随后詹某某拿起张某某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2847.6元),殴打逼问张某某说手机开机密码,过程中,詹某某用一个玻璃水壶砸向周某某,玻璃碎片划伤张某某手指。后詹某某拿着张某某的手机和大某某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同年4月26日11时40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詹某某抓获,并在詹某某的车上起获涉案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鉴定书,房产证等书证,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18.12.27
附:
被告人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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