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路**号。2020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早上7时1分许,被告人詹某某窜至中山市东升**市场往石岐方向公交站路段,见被害人张某金独自站在车站等公交车,遂起贪念手持美工刀上前将其挟持至车站后方索财,后由于被害人张某金激烈反抗而未得逞。当日上午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升镇**路**号将被告人詹某某抓获,缴获被告人詹某某作案身穿黑色卫衣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蕾
检察官助理:黄伟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