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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委**号,户籍**。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0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詹某某雇佣詹堤、曾繁见、赖文饶(均已判决),携带“伪基站”设备至本市迎某某迎泽大街青年路口、建设路双塔东街等地,发送内容为“代开发票”的垃圾信息。山西移动公司认定詹堤携带的伪基站对51661个移动用户通信造成中断;曾繁见携带的伪基站对32868个移动用户通信造成中断;赖文饶携带的伪基站对58358个移动用户通信造成中断,共142887个。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  李晓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3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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