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詹某某承租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号楼**梯一楼的房间。2020年1月初,被告人詹某某、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占股70%、30%,在上述房间内组织不特定人员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黄天福负责望风。2020年1月10日凌晨,公安民警在上述赌场内抓获参赌人员胡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8人,现场扣押抽头渔利人民币8800元、赌资人民币34780元。经查,被告人詹某某、同案人郑某某在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约44500余元。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11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供不特定多数人赌博,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4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佘晓冬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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