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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81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户籍地开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詹某某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并组建了微信群及吹牛聊天软件群,群内约有40余人。群内人员通过“辣手麻将”游戏以打开化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元或者2元。詹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房卡,每局结束后,詹某某从赢分最高且分数在10分以上的参赌人员处收取3元抽头,从赢分刚好10分的人处收取2元抽头,从两个赢分6分以上10分以下的人处各收取1.5元抽头。至2019年5月底,詹某某抽头获利共35893.5元。案发后,詹某某到江山市公安局投案。现詹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转账明细、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2张、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昊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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